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果,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马凤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宋凤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杰、马凤芝、宋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诉状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送达地址,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原告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查明被告的详细地址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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