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魏宝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上海和华利盛(唐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民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杜民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计70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