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寿文,男。

委托代理人:龙万,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田本乡,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寿文与被执行人田本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2019)湘31民终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石寿文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金融理财产品、有价证券、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花垣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1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垣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缴存的公积金存款信息。

答辩情况

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自收到传票后三日内到本院说明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说明财产情况。

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

上述部分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指定提供财产线索的期限,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和本院可依职权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31民终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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