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陆学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陆学辉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7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陆学辉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主动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陆学辉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281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经查询,除有零星存款外,本院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有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相关案件信息可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21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