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荣嘉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福明路3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054813261。

法定代表人:张佳彬。

被告:吴坤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荣嘉华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坤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本院向原告厦门荣嘉华纸业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应于2021年3月18日参与庭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厦门荣嘉华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厦门荣嘉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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