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广场支行,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西六路6-3号。
负责人:张依海,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苏勃宇,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抚顺县。
被执行人:李园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抚顺县。
被执行人:石文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抚顺县。
被执行人:苏仲平,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抚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0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保险等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均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本院依职权将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经过本院工作,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0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