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董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切吉乡东科村村民,住该村四社*号。
被执行人:拉旦尖措,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倒淌河镇黑科村村民,住该村一社*号。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董林与被执行人拉旦尖措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拉旦尖措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董林后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24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拉旦尖措已下发草山补助款,该案依法恢复执行,于2021年8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拉旦尖措银行账户内存款4296元,并于2021年9月1日将该款转付申请执行人董林。同日,本院将该案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董林,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拉旦尖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林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称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拉旦尖措银行账户,待被执行人拉旦尖措有财产再予以执行,期间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因本案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1执恢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张智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周加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