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侯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吉林省铭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 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