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海军,男,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吉038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海军的违法所得共计196840元,发还被害人沙某某人民币174840元,发还被害人沙某甲人民币10000元,发还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2000元。2020年1月14日经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5刑更105号裁定减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刘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3次,积极履行部分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海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刘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国祥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郭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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