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市骏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济开发区新安大道1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308334X4(1-1)。
法定代表人:徐鹤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俊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阜阳市骏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俊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市骏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俊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骏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阳市骏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骏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