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朱勇,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广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项店镇中心学校附近)。 被告:陈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周维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春与被告陈广水、陈宁、周维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李春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无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淑娟 书记员宋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