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关兴。被执行人:李波波。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关兴与被执行人李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晋0802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关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波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波波银行账户存款(收入)1055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联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