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鱼峰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697621172A。

负责人:黄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勰,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杰辉,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黄仁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防城港冠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路20号蓝湾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9713088T。

法定代表人:白握权。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仁景、防城港冠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0809.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现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调查,发现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东路蓝湾财富4单元15层1501号房登记在黄仁景名下,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以(2020)桂0621执568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但拍卖条件不成熟,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2020年12月2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黄仁景银行存款6000元。另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证券、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364809.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吴世耿

审判员  林加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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