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区口西南角。
负责人:何天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宝、闫瑞霞,山西佳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
李反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区光荣院,身份证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诉讼
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应收账款46844.36元(截至2017年9月28日),其中应收本金34138.22元、利息7631.64元、违约金5074.5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偿还2017年9月29日以后的欠款。
三、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宝、闫瑞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反青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反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信用卡本金34138.2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的约定计付,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解炳华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