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某,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李某某,住青海省互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孩朱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女孩的抚养费7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5月19日在互助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同原告的父母亲及其妹妹共同生活居住。****年**月**日出生育女孩朱某。由于仓促结婚,婚后彼此性格不投,且被告婚前隐瞒了患有癫痫病的事实,婚后不到半年被告的癫痫病就发作了,但为了女儿的成长,原告领着被告到处求医问诊,在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为被告治疗癫痫病花去了约6万多医药费,但被告的病还是没有缓解。因被告患病,给原告家人及女儿带来了很多麻烦,原告及其家人除了照顾女儿外还需照顾被告,加上被告患病时经常情绪不稳定,故与原告的家人无法相处。2021年2月5日,被告患病后性格暴躁而且声称要自寻短见,原告和家人再也无法照看被告,无奈之下只好将被告送回娘家居住。因被告及其家人隐瞒了患病的事实,婚后给原告和家人带来诸多的困难和不便,加之原被告沟通不畅,根本没有夫妻感情可言。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原告所述的双方领取结婚证、孩子出生和分居时间以及婚后原被告同原告的父母亲及原告的妹妹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都属实,但对离婚的理由不予认可。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病是婚前所得,且原被告结婚将近8年,已生育女儿,有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认为女儿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并且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应得到对方的帮助,现被告已是无家可归,并身患疾病,理应得到原告的经济帮助,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为治病所花费的医药费23626.45元也应由原告负担,本案中涉及到的家庭共有财产另行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5月19日在互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出生育女孩朱某。2021年2月5日,原被告开始分居。婚后原被告与原告的父母亲、原告的妹妹以及女孩共同生活居住,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未从家庭共有财产及债权债务中析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核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孩,有较好的婚姻感情基础,虽原告提出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鉴于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且庭审中原告未提交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准许。只要今后彼此关心,相互谅解,相互信任,仍能共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原告朱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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