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元亨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物华路5-13号广东新媒体产业园9座A305之十四。
法定代表人:梁楚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观康,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志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何群珍,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元亨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成、何群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元亨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佛山市元亨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