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三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蔡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甘三三与被告蔡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甘三三于2021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0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为,虽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但通过转账凭证,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可认定原告向被告转款账2500元,并将该笔款项出借给被告的事实,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偿还借款,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蔡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三三借款25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蔡定军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