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生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林伟因与被上诉人王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4民初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王林伟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出能够证明属于民间借贷的基础证据,即借据、收据、欠条或者其他证据。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时,仅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不能直接或间接的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账的29万元是借款,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确定案件管辖,应当以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依据,而不是以当事人起诉的案由为依据。被上诉人称曾在韩城市信访局上访,上诉人的公司及其员工向其支付5000元的利息,经韩城市信访中心出具的证明内容上看,被上诉人并未因为借款而进行信访。被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人民法院作虚假陈述,其陈述的内容根本不可信。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的公司原始的财务记账凭证客观真实,能够充分反映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账的29万元是被上诉人替案外人王国庆所交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故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或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辩称

王生辉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上诉人要求偿还借款29万及利息,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结合上诉人的起诉和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陕西省乾县为合同履行地,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