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西路津辉花园E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61322149。 法定代表人:易仕云,行长。 被执行人:刘文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黄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文敏、黄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9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文敏、黄兵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240,00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兵、刘文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黄兵、刘文敏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黄兵、刘文敏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2020)渝0116执5477号执行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兵名下的位于江津区X号房屋、刘文敏名下的位于江津区X号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黄兵名下的位于江津区X号房屋。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该房屋并将拍卖裁定书送达双方。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委托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价值评估。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对前述房屋作出了29.93万元的鉴定结果。本院将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10日-2021年6月16日10日在淘宝网以209,510元为起拍价对前述房屋进行第一次拍卖,后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于2021年7月7日10日-2021年7月8日10日在淘宝网以167,608元为起拍价对前述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后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于2021年8月2日10日在淘宝网以167,608元为起拍价对前述房屋进行变卖,2021年8月3日袁美军以184,608元竞得该房屋。另,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文敏银行账户存款92,400元。所得案款支付本院执行费用4056元,支付拍卖机构辅助费用1476.86元,支付买受人垫付的税费5538.2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65,936.9元。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兵、刘文敏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兵、刘文敏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19日,本院将已经采取的调查财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实际受偿265,936.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恢2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审 判 员 王化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