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马申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马申波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02刑初667号刑事判决书受理立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1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在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在2021年5月10日、2021年8月9日先后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马申波名下524.58元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止,于2021年8月12日划拨并上交国库。 2.查明被执行人马申波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马申波名下无车辆。 三、2021年8月13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列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马申波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赵增华 执行员 薛超庆 执行员 范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