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柏城街道办事处宝严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护城河路北段居民联组,地址:西平县柏城街道办事处宝严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护城河路北段。 被执行人: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经贸路东段路北。

审理经过

西平县柏城街道办事处宝严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护城河路北段居民联组与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0月15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72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平县柏城街道办事处宝严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护城河路北段居民联组3342106元。因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西平县柏城街道办事处宝严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护城河路北段居民联组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西平县柏城街道办事处宝严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护城河路北段居民联组与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被执行人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签收。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递交财产申报表。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财产查控及强制措施: 1、2021年1月21日、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17日,三次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有存款,银行卡已冻结无存款,因其为公司,支付宝微信均未开户,无公积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房产已查封(产权有纠纷暂无法处置)。 2、将其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 三、通过多次电话联系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721执1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西平县柏城街道办事处宝严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护城河路北段居民联组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黄建军 执行员  张红宇 执行员  范立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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