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江门市红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梁家村凤山8号。
法定代表人:容学会。
审理经过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粤01刑初278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江门市红海贸易有限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38万元。因被告单位未及时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中对被告单位江门市红海贸易有限公司所处罚金38万元之判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江门市红海贸易有限公司发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其至今既未履行义务又无申报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门市红海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委托其注册地的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江门市红海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容学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门市红海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1执15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江门市红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