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大连恒威康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大院1号楼4单元1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QFK1W5R。 法定代表人:姜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通辽东方利群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明仁大街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7644976002。 法定代表人:杨景垣,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大连恒威康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通辽东方利群药品有限公司的存款219172.20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通辽东方利群药品有限公司的存款219172.2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61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阚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