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春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刘真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株洲市荷塘区。
审理经过
谢春艳与刘真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2民初24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真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春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真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春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真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春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