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国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为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长沙宁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胡国甫诉刘为清、长沙宁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宁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为清、长沙宁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胡国甫案款720000元,申请执行费9600元,尚未执行,现因查明被执行人刘为清、长沙宁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2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刘为清、长沙宁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胡国甫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