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铜仁市万山区湘黔门窗加工厂,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楚溪村桐木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3MA6F5347XP。
经营者:范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飞,贵州公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宏宇门窗店。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金滩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GQY269P。
经营者: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江口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金滩批发市场。
审理经过
原告铜仁市万山区湘黔门窗加工厂(以下简称湘黔加工厂)与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宏宇门窗店(以下简称宏宇门窗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黔加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宇门窗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湘黔加工厂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35,426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以35,426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违约金至被告全部清偿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及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因被告加工的铝合金门窗无法满足其销售需要,便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销售的部分铝合金门窗交由原告加工。被告将所需门窗尺寸及数量提供给原告后,原告需按时按量完成铝合金门窗的加工。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成品门窗交付时付清当次全部货款。此后,原告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先后为被告加工其所需门窗4次,货款共计40,426元,被告先后支付员原告5,000元,尚欠35,426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范强铝合金门窗成品货款总计35,426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未付清,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未清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欠条约定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宏宇门窗店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反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及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宏宇门窗店将其销售的部分铝合金门窗交由原告湘黔加工厂加工制作。宏宇门窗店将需加工的门窗尺寸及数量提供给原告,原告需按时按量完成铝合金门窗的加工。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成品门窗交付时付清当次全部货款。协议达成后,原告先后为宏宇门窗店加工其所需门窗4次,货款共计40,426元,宏宇门窗店支付原告5,000元,尚欠35,426元未支付。宏宇门窗店于2020年9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范强铝合金门窗成品货款总计35,426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未付清,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未清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欠条约定期限届满后,宏宇门窗店未付清该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门窗销售合同、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其定作门窗,双方成立的应为定作关系,而非买卖关系,故本案应为定作合同纠纷。原告依约完成定作业务,并向被告交付了所有定作物后,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定作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清定作款,故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于被告,其应当向原告立即付清尚欠定作款。原告主张的款项35,426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定作款35,426元。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本院认为应以35426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货款付清之日为止计算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放弃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宏宇门窗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万山区湘黔门窗加工厂货款35,4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5426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货款付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铜仁市万山区湘黔门窗加工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361元,由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宏宇门窗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