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松原市福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艳锋,经理。

被告:王成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吉林省大安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刘长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大安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邹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大安市,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松原市福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成峰、刘长庆、邹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松原市福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成峰给付购车款18,300元,并自2018年5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截止起诉之日本金及违约金共计29,280元)。2.刘长庆、邹国良承担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7日,王成峰在乾安县永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赊购拖拉机一台,该车辆是松原市福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授权给乾安县永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王成峰欠松原市福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18,300元,并出具欠据,由刘长庆、邹国良担保,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一直未给付,故松原市福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艳锋原系松原市福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向王艳锋核实,松原市福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登记,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松原市福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以该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继受主体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松原市福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退回原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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