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马相龙,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爱桂,女,现年63岁,汉,现住海**省临高县县。

第三人:临高县临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符一聪,该镇镇长。

审理经过

原告陈书诉被告谢爱桂及第三人临高县临城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书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书以原、被告经过协商已基本达成协议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书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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