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桦南县北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云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旭,桦南县法律事务所主任。
被告周国宾,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南县北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国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桦南县北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