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宝兴路XXX号名义1703室。

代表人:唐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泉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楠,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申视汽车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乐宁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乐宁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72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XXXXX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72.75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301.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上海申视汽车新技术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漕河泾支行、闵行支行开立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扣划被执行人上海申视汽车新技术有限公司和乐宁生的银行存款(包括前述诉讼中的保全账户)、网络资金合计人民币499444.28元,并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于2021年4月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乐宁生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南路XXX弄XXX号XXX室、黄浦区青岛路XXX弄XXX号XXX室及地下一层车位27、山西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期限均为转为正式查封之日三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乐宁生所有的沪L3XXXX、沪AF62161车辆所有权(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3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乐宁生持有的上海灏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94.7917%股权(冻结到期日为2024年4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乐宁生持有的上海盛浩镜业有限公司6.6667%股权(冻结到期日为2024年4月27日)。被执行人乐宁生名下持有太原重工900股、申华控股800股,两者经查询均有其他冻结,本案最大可冻结数量均为0。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船舶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现场调查,未能在登记地址找到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

2021年8月16日,我院将执行情况电话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回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财产调查情况无异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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