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胜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电白县爵山镇下海田头村,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俊,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2010195436。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凯,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41096635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胜,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310351172。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2006119015。 原审第三人:贵州广艺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峰林街道办事处景峰大道中2段万峰谷一期B区A片区82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MR4K2M。 法定代表人:严俊辉,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盘州市漫云海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银杏广场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4TUA7U。 法定代表人:邹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胜天因与被上诉人邹浩及原审第三人贵州广艺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漫云海庭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严胜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景强 审 判 员 张 丽 审 判 员 龙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欧 静 书 记 员 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