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显亮,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贵州省锦屏县。
被执行人:杨光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锦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显亮与被执行人杨光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21)黔2628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杨光桥欠姜显亮借款本金96000元,从2021年6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2000元给申请人姜显亮,直至借款本金96000元偿还完毕为止。该裁定书生效后,因杨光桥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姜显亮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光桥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措施:
1.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光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光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姜显亮借款本金96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340元。
2.2021年8月19日至9月2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杨光桥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注册情况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杨光桥有银行存款700余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
3、2021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姜显亮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因已与杨光桥达成还款协议,杨光桥承诺从2021年8月25日起,在两年内分3个时间段偿还,在2022年1月30日还2万元,在2022年8月30日还3万元,在2023年8月25日还4.6万元,若被执行人杨光桥未按承诺履行义务,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姜显亮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为借款本金96000元,申请执行费1340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光桥已向申请执行人姜显亮作出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28执41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杨光桥仍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本院将不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