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管道北路473号。

负责人:司国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庆,男,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青,男,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

被告:丁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诉被告丁兰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兰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因被告丁兰华拖欠信用卡欠款,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丁兰华偿还所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贷记卡透支全部款项暂定19481.37元;2.诉讼费由丁兰华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丁兰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偿还截止2020年9月3日的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6246.04元,利息2292.09元,违约金797.23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146.01元,共计19481.3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被告丁兰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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