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金山弘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月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栖霞市金山弘工贸有限公司与刘月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月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月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62×××55账户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