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川。 被执行人柳程。
审理经过
李川申请执行柳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特6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川与被执行人柳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元本金;利息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偿还货款,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未支付借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