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东区曲溪镇金溪大道363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通、郑跃鑫,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都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郑耀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被执行人:郑耿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耀和、郑耿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9.6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向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郑耀和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布吉支行开立有存款账户,本院已裁定冻结该存款账户,并扣划存款1145.73元付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没有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暂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