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被告:枣强县枣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某,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义,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于某与枣强县枣强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振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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