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被告:枣强县枣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某,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义,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于某与枣强县枣强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振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