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学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彭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胡学飞诉被告彭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学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彭信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凌晨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9年10月9日傍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两次合计25000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初归还,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期还款,现已联系不上被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彭信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胡学飞与被告彭信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2019年10月9日凌晨00:14分,原告胡学飞微信转账20000元给被告彭信,未聊到借款用途。2019年10月9日晚上18:13分,被告彭信向原告胡学飞借款10000元,原告胡学飞表示只有5000元,被告彭信微信聊天中提供支付宝帐号并表示“我打算拿这个钱去百家乐上打回来要是起来了今天晚上就能转你,没起来估计得月底”,原告胡学飞于2019年10月9日19点14分向被告彭信提供的支付宝帐号转账5000元,被告彭信微信聊天中表示“细哥我收到了我现在差你两万五”。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原告曾详细询问,被告说他借款是用于赌博。后原告胡学飞及案外人曾于2020年7月向被告彭信催讨上述借款未果。现原告胡学飞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在U盘内)及文字文本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只有合法的民事活动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具体到本案,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胡学飞向被告彭信提供了借款本金25000,但其中的5000元原告胡学飞明知被告彭信所借用于百家乐赌博,仍为其提供借款。对整个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庭审中表示,当被告向其借款时,原告经详细询问知道被告借款用于赌博,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学飞的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胡学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