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孟某,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4元,减半收取25.62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会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文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