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金,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444号恒盛广场4号楼-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40876471C。
法定代表人:初起鹏。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与被告苏源、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撤回对被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