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鞠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绥化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军分区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邢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彬,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朱贵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鞠生与被告绥化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贵彬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鞠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鞠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鞠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为50.00元,由原告鞠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