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给付14000元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计506元,由赵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