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郑州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77980570F,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有民,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奇与郑州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郑州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州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77.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造成查封、冻结、扣押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锦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左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