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汾阳市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工。
被告:张某某,
被告:温某某,系被告张某某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都银行)与被告张某某、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九都银行于2021年4月22日以本案所涉贷款被告已办理转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九都银行与被告张某某、温某某签订了借新还旧合同,就本案纠纷已自行庭外和解,由此原告九都银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原告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