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孝礼,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竹溪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竹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溪检刑检刑诉[20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孝礼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从鑫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丁某、人民陪审员罗传仁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孝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77年前后,被告人万孝礼的岳父王昌福将一支颜色为泥土黄、木质枪托、铁质枪管的火药枪送与万孝礼,让其放置在家中用于避邪。1988年万孝礼修建新宅后将该枪存放在家中杂物间内。2019年9月25日,竹溪县公安局新洲派出所在协查一起涉枪线索时,将该枪查获。 2019年10月11日,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编号为HJ-2019-2251-1的疑似火药枪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系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孝礼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孝礼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万孝礼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77年前后,被告人万孝礼的岳父王昌福将一支颜色为泥土黄、木质枪托、铁质枪管的火药枪送与万孝礼,让其放置在家中用于避邪。1988年万孝礼修建新宅后将该枪存放在家中杂物间内。2019年9月25日,竹溪县公安局新洲派出所在协查一起涉枪线索时,将该枪查获。 2019年10月11日,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编号为HJ-2019-2251-1的疑似火药枪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系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竹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 2.物证:枪支照片。 3.竹溪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被告人万孝礼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5.证人黄某、蔡某1、郑某1、贺某、郑某2、兰某、蔡某2、左某、万某的证言。 6.被告人万孝礼的供述和辩解。 7.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十公司鉴(痕)字[2019]2251号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 8.竹溪县公安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9.视听资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万孝礼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孝礼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孝礼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孝礼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万孝礼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扣押的被告人万孝礼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支予以没收,由办案机关竹溪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从鑫 审 判 员 丁友才 人民陪审员 罗传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