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广顺经济开发区凯佐建材产业园小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22682972A。

法定代表人:蔡树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艳,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添,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省浙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凯佐社区洞口村野猫井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GYPXG76。

法定代表人:徐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浙捷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保全金额为1939261.25元,申请人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省浙捷矿业有限公司财产价值人民币1939261.25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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