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亚珍,女,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斌。
诉讼代表人: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亚珍与被告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亚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张亚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