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新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告:李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被告:张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告:张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姜新国与被告李洪明、张孝林、张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姜新国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405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20年11月20日前交清。原告姜新国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