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唐志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众书,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谈文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志立与被告谈文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唐志立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志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志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志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唐志立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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