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和记沣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七路2号怡翠玫瑰园29-31座1层P114铺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廖烈涛。
被告:佛山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逢沙村委会荟智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钟力华。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和记沣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和记沣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45.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和记沣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